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219号

原告:陈超,男,汉族,1986年1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4号。

法定代表人:崔全庆。

被告:陈国泰,男,汉族,1928年8月2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被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国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已减半收取),由陈超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