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219号
原告:陈超,男,汉族,1986年1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4号。
法定代表人:崔全庆。
被告:陈国泰,男,汉族,1928年8月2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被告贵阳二建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陈国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已减半收取),由陈超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