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633号
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商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856929318。
法定代表人:陈飞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普,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浩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热心村凯旋国际1栋1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584742805。
法定代表人:陈大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浩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怡如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谢顺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