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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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159号
申请人: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系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玉辉,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玉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玉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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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立元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