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686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均,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热心村凯旋国际1栋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584742805。
法定代表人:陈大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华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19号4幢店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G2G79L。
法定代表人:周雅雯,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华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浩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华驰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96元,减半收取,计9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