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开发区幺铺镇陶关村鑫某达钢管租赁站与某某,贵州省大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6078号 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陶关村鑫某达钢管租赁站,经营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女,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大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破产管理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贵州省大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 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陶关村鑫某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大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大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陶关村鑫某达钢管租赁站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陶关村鑫某达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陶关村鑫某达钢管租赁站负担,另1099.9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