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34民初616号
原告:***,男,苗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雷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68号,统一社会代码:9152000074113400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贵州普诚舜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负责人:***。
被告:雷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城关雷公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68019973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1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利息,利随本清。暂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止为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雷山县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土建)工程,合同价款4,878,700元,工期150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开工后10日内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余下的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送达工程决算资料,决算完毕后在30日内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付清余款。2014年11月26日,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内包责任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对雷山县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土建工程)进行施工,并明确:“六.1.该项目成本及费用的核算不在公司财务部统一建帐,由乙方自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六.3.甲方以项目合同总价控制,将从建设单位拨入的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七.2.乙方全权负责本合同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交付业主全过程的生产、经营、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建筑成本、工程质量保修享有完全的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七.3.本合同工程完工与业主进行决算后,依本合同规定进行栋号承包决算。”并约定了原告按合同总价款的3%交纳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内包责任合同书》要求,于2014年12月31日开始进场垫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施工方职责,并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雷山县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土建工程)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在2018年11月10日完成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工程审计结算金额5,845,109元。雷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21日通过雷山县2019年新增债券资金支付给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42,100元,但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帐户被冻结没至今没有兑现支付给原告。被告应付工程价款5,845,109元,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845,100元,工程余款1,000,000元,按合同约定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承包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怠于行使权利,未向被告行使债权权利,造成原告工人工资和材料款不能及时支付,多次引发民工上访等事件。现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01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影响到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告雷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以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原告又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变更第三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以及利息,被告雷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但在审理中发现,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01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目前,该破产清算案正在申报债权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结合本案,因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原告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