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38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该院(2021)黔01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受理贵阳高新皓宇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该院(2021)黔0102破申3号决定书载明:指定贵州普诚舜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02执38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