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执1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宁夏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宁夏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住甘肃省庆阳市。
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钱107349.78元),执行费1510元,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22)宁0202民初2551号民事调解书。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已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与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谈话,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宗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