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5332号
原告:**。
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