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533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文创中心14楼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管。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