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533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文创中心14楼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管。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