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3民初138号 原告:**,男,甘肃省岷县***乡***二社60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陕西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紫薇希望城东区12号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OKUBG9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