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3民初138号
原告:**,男,甘肃省岷县***乡***二社60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陕西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紫薇希望城东区12号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OKUBG9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楚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