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8602号
原告:北京国兴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4层1**4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国兴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立案受理。本院审理中,原告北京国兴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兴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兴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