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213号
申请人:北京国兴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4层1**4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国兴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兴昌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天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