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萧执民字第9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月明花边有限公司、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神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高彩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5532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93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