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异20号

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T,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

负责人史杰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37529C,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18号一、二层。

负责人陈光万。

被执行人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芳。

被执行人杭州月明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河中桥头。

法定代表人於月明。

被执行人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高彩娣。

被执行人杭州神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创建村。

法定代表人高慧娟。

被执行人陈国芳,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高彩娣,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月明花边有限公司、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神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陈国芳、高彩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萧山支行采用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债权,异议人华融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最终竞价成交,并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萧山支行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萧山支行对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共计本金9044620.19元及利息等从属权利转让给异议人华融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18年10月30日,平安银行萧山支行与华融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上述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现异议人华融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萧山支行相应的债权转让价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萧山支行采用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债权,与异议人华融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异议人华融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T)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凌诗卉

审判员  盛红梅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