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正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83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江苏正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南新区新兴路交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交通局附属**楼。
被告:阜宁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正亚,该局局长。
第三人: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市党湾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芳。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宁县房产管理局、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机构改革,被告阜宁县房产管理局合并至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寿海
审 判 员  范效飞
人民陪审员  蒋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吴君辉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