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83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江苏正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南新区新兴路交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交通局附属**楼。
被告:阜宁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正亚,该局局长。
第三人: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市党湾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芳。
原告***与被告江苏正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宁县房产管理局、杭州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机构改革,被告阜宁县房产管理局合并至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寿海
审 判 员 范效飞
人民陪审员 蒋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吴君辉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