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民初1517号
原告: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连市民防办公室),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001653732T。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恒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村51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330913。
法定代表人:石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大连恒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