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连恒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执216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贵。
被执行人:大连恒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石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