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02民初868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湘潭市雨湖区金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鹅埔角C栋3-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开区莲城大道8号九华世纪城配套商业街2栋0401001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华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尹婧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