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01民初687号
原告:**,女,1979年11月9日生,彝族,本科文化,楚雄市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告:**中,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鹅埔角C栋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6210255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洪苑中、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390元(已交),退还原告**39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