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州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民初145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广州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广海大道中路61号116-11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66560407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鹅埔角C栋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62102555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政坚、***诉被告广州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政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即29元,由原告潘政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