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合纵中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02民初11528之一号
原告:合纵中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演达一路华阳大厦18楼D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鹅埔角C栋3-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纵中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纵中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6元(原告已预交1408元),减半收取为1408元,由原告合纵中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秀群
审判员贺晔晖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