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31民初722号
原告:黑龙江东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梦想e***5号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泉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双力,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
原告黑龙江东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双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黑龙江东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黑龙江东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东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已减半收取),由黑龙江东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