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开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无二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开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36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无二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秋勤。
被告上海天开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圣安。
原告深圳市无二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开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无二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宇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罗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