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5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海澳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苏州路56号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33414222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农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10层100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A4N8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海澳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农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鲁0304财保37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农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海澳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农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海澳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农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