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青岛海澳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农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财保370号 申请人:青岛海澳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苏州路56号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334142228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农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10层100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A4N84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海澳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农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青岛海澳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海澳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农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海澳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