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 件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2)黔0113执保238号 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 我院案号为(2021)黔0113民初9080号申请人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48878.39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7386元,冻结时间一年,从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H××××的奥迪牌汽车、云AQ××××的华泰圣达菲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 3、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A2××××的嘉恒览胜牌汽车,查封时间两年,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至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届满期限不足七日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王 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