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672号
申请人:泸州德树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3PP30K。
法定代表人:吴**琳。
被申请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115号58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RLB1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公司员工),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泸州德树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350万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罗 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