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104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205014xxxxx000026_1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