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1049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贵州汇众兴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户3704xxxxxx0000141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