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凯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利德水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凯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81财保5号

申请人:大连利德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八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644166718。

法定代表人:冷俊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山,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凯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155649。

法定代表人:郑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利德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凯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西岗支行的账户存款8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大连利德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保证以其财产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大连利德水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因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大连利德水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系被申请人所有的证据。为防止转移财产,本院依法准予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凯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西岗支行的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大连利德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静贤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