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襄阳市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606民初692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襄阳市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谷城县。
法定代表人:牛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顺国,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襄阳市。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圣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通管道公司)、***、李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被告李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通管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圣通管道公司、***、李顺国共同偿还工程款23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至12月,原告通过朋友李顺国承接到***承包的大庆路改造强电入地工程中直线电缆井及一些附属小工程,除主要管材外其他全部包工包料。当时与***口头约定现浇井36000元/个(原告施工4个),砖砌井8000元/个(原告施工3个),顶管入井7000元/个(原告施工3个),现浇井接入环网柜8000元/个(原告施工5个),地坪恢复80元/平方(原告施工75平方),一处下水疏通处理9000元(管道疏通已付9000元)。以上工程是与价格均有当事人能证明确认,并有多份证据证明,费用合计244000元,已付款9000元,仍欠款235000元。当时施工位置处于中心城区,施工难度非常大,施工成本过高,所以只做完了以上数个小工程就没有继续干了。因为这些工程是通过李顺国介绍,完成后多次找李顺国及***索要工程款均未能支付。***称工程款要等审计局审批定价,等到2016年9月份仍没结果。2017年曾到***租住的处所索要欠款,承诺2018年6月份付款仍无果,而后多次催促未能付款。后与***交涉其称大部分工程款已结算给李顺国,因为与李顺国还有其他项目的合作,但总计欠李顺国也不足20万元,让我找李顺国要钱。与李顺国交涉其称大庆路改造的钱根本没拿到手,让我找***,互相踢皮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圣通管道公司、***、李顺国偿还原告***2350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圣通管道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圣通管道公司没有承接大庆路改造强电入地工程中直线电缆井及一些附属小工程,对该工程外欠款没有支付和偿还义务;2.经查襄阳市大庆路工程是政府投资改造工程,建设单位是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施工单位是湖北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1.***称通过朋友李顺国承接到***承包的大庆路改造强电入地工程中直线电缆井及一些附属小工程,除主要管材外其他全部包工包料等,与事实不符;2.襄阳市大庆路工程是政府投资改造工程,建设单位是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施工单位是湖北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施工单位还在结算中,政府工程需要审计,工程价款尚不能确定;3.***是李顺国手下工程队一员,应当与李顺国结算工程量;4.***所称一处下水疏通处理机械费9000元,已由答辩人的家属牛淼通过手机银行支付。
被告李顺国辩称,我不认可原告诉请的工程价款,应当以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做出的审计结果为依据计算工程价款,此外还需对工程量进行核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2015年,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将襄阳市大庆路(长虹路至清河一桥)的工程发包给湖北华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亚公司)施工,湖北华亚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施工,***将所包工程中的一段分包给李顺国,李顺国将位于大庆路(清河一桥至原县医院路段)的部分强电入地工程转包给***施工。
2、2020年4月24日,经李顺国与***确认,***施工项目为:宾悦宾馆门前4.5米×2米×2米四通现浇井1个、伙夫酒店门前4.5米×2米×2米二通现浇井1个、闽南超市门前4.5米×2米×2米三通现浇井1个、砖砌井2米*1.5米3个、顶管入井3处、开挖埋管69米、地坪恢复75平方米。
3、***提交2019年1月10日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襄阳市大庆路(长虹路-清河一桥)工程所做的《结算审核报告》,要求按照报告核准的价格计算工程款。***认可按照其中的二通现浇井单价18217.62元、三通现浇井单价32983.45元、四通现浇井单价41266.91元计价。
4.施工过程中,李顺国向***提供混凝土73平方米,单价260元,共计18980元。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向本院提交李顺国签字的《证明》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为完成年底通车需增加施工队伍,***、李顺国同意将部分附属工程转包给***等人施工,口头约定现浇井36000元/个、顶管入井7000元/个、现浇井接入环网柜8000元/个、地坪恢复80元/平米。李顺国和***对于该证明约定的价格不予认可。
审查认为,《证明》上约定的工程价格明确,有李顺国的签名,该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砖砌井参照《结算审核报告》中上塔井、上墙井等小型井的价格3968.87元计算,开挖埋管由破除现状人行道及基层、挖沟槽土方及管沟填方三项构成,共计154元/米。因此本院根据《证明》,结合《结算审核报告》核准的价格,确定争议项目的单价为:砖砌井3968.87元/个、顶管入井7000元/个、地坪恢复80元/平方米、开挖埋管154元/米。
2.***向本院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实,2017年11月2日,牛淼向***转账9000元,并备注大庆路管网恢复费,故认为牛淼是圣通管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圣通管道公司是工程的分包人,应该与***、李顺国承担连带责任。***认为,该笔转款是从牛淼个人账户支付的工程款,与圣通管道公司无关,牛淼与***系夫妻关系,应当视为是***付款。
经查,牛淼向***转账9000元,与本案涉案工程无关,***已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需要认定的问题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与李顺国、***承包关系怎样认定,李顺国、***是否应当承担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二是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的认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案查明的事实反映,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将襄阳市大庆路(长虹路至清河一桥)的工程发包给湖北华亚公司施工,湖北华亚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施工,***将所包工程中的一段分包给李顺国,李顺国将位于大庆路(清河一桥至原县医院路段)的部分强电入地工程转包给***施工。因此,***与李顺国存在工程承包关系,***与***无工程承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李顺国作为个人无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但承包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双方的承包合同虽然无效,作为合同相对人李顺国应当据实支付工程款。工程承包中存在分包合同,即使因实际施工人或者分包人无相应建筑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如不涉及工程质量、侵权责任,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涉及工程质量、侵权责任,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存在多级分包的事实,但并无发包人、总承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因此各级承包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与***无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仅为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无权要求***承担工程款的共同支付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因***与李顺国承包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李顺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李顺国签字的《证明》证明工程项目的相应价款为现浇井36000元/个、砖砌井8000元/个、顶管入井7000元/个、现浇井接入环网柜8000元/个、地坪恢复80元/平米。李顺国现不认可《证明》中列举的价格,认为价格过高,但无其他证据推翻《证明》的内容。诉讼中,***同意对现浇井、砖砌井、开挖埋管按照《结算审核报告》所列价格计算工程款,按照该《结算审核报告》所列价格计算工程款低于《证明》中所列价格计算的工程款,该主张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本院予以支持。顶管入井、地坪恢复两项工程因《结算审核报告》未列举项目价格,双方对价格又协商不成,本院按照《证明》中列举的价格计算工程款。据此核算,***施工项目工程款共计142000.6元,扣减李顺国向***提供的混凝土18980元,李顺国还应向***支付123020.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3020.6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原告***负担1263元,被告李顺国负担11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工程款计算明细
审判员  李红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小雨
书记员郝筱晰
附件:工程款计算明细
宾悦宾馆门前4.5米×2米×2米四通现浇井
41266.91元/个(按《结算审核报告》价格计算)
伙夫酒店门前4.5米×2米×2米二通现浇井1个
18217.62元/个(按《结算审核报告价格》计算)
闽南超市门前4.5米×2米×2米三通现浇井1个
32983.45元/个(按《结算审核报告价格》计算)
砖砌井2米*1.5米3个3968.87元/个(按《结算审核报告》中现浇井价格计算)
顶管入井3处7000元/个(按《证明》约定价格计算)
开挖埋管69米154元/米(按《结算审核报告》价格计算,由破除现状人行道及基层、挖沟槽土方及管沟填方三项构成)
地坪恢复75米80元/米(按《证明》约定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