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中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中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郑州市农业路与经**路交叉口银丰商务**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健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