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闵俊英,女,汉族,现住湖北省仙桃市。
申请人:胡运年,女,汉族,现住湖北省仙桃市。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天齐路方正2009商业北区。
本院在执行闵俊英、胡运年、**申请执行淄博凡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法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执16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执164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边洪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