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凡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凡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1022号
原告:***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方正2009商业北区。
法定代表人:贾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福强,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凡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凡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凡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淄博凡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