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93号
申请人:岳献增,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申请人:廖**,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庆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同富裕工业区19栋21号。
法定代表人:赖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庆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51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庆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庆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0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