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16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临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连、***,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庆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同富裕工业区19栋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8781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垚,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案[2022]35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款项130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向深圳市财政局缴纳执行费9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案[2022]35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案[2022]35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