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庆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庆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同富裕工业区19栋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87814A。 法定代表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庆华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512号民事裁定之二,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