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电工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水长城电工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7755号
原告: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305号(乐清市绍鹏冲件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559548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长城电工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工业示范区(皂郊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6903512534。
法定代表人:凌宏。
原告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长城电工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