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电工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长城电工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凌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选,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乐都县。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月20日受理。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5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选给周成赔偿各种损失27540元,受理费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320元。逾期未履行。2021年7月22日、11月25日、12月1日,通过集约和网络查控,**选名下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税务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冻结了**选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存款太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强制扣划。2021年8月2日,本院通过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选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26日,因被执行人**选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0月1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选居住地法院现场调查,未查到**选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凌洪与被执行人**选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本案执行标的为租赁费1280769.50元,调解书上的违约金33670元、16800元、11270元、5600元以及自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以128076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的违约金61476.94(1280769.50*9.6%*0.5),受理费7154元,除违约金128816.94元双方协商用设备折抵(附清单一份及承诺书)外,其余1287923.50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5000元至付清时止。2021年12月2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凌洪到庭进行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其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287923.50元。虽穷尽执行措施,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以上,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玉峰
审判员  王存芳
审判员  陈建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