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连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木兰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奕均,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2163T。

负责人:蔺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17425E。

法定代表人:马学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顺,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王书军,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大连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姆公司)、王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姜林子

人民陪审员  白 燕

人民陪审员  朴善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