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木兰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奕均,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62163T。
负责人:蔺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17425E。
法定代表人:马学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顺,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王书军,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大连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姆公司)、王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姜林子
人民陪审员 白 燕
人民陪审员 朴善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