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442号
申请人:大连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1742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坤,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东之渤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773899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东之渤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163.07元或其他等值财物。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赔偿限额143163.07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东之渤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163.07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36元,由申请人大连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金 溪
书 记 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