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14754号
原告:上海佳示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邑盟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佳示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邑盟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佳示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佳示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胡 炎
人民陪审员
庄 映
书 记 员
**蓓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