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5069号
原告:北京东禾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2号一层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禾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北京东禾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申请撤诉,表示双方已和解完毕。本院认为,北京东禾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禾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