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986号
原告:北京东禾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2号一层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侗族,1989年5月6日出生,北京东禾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工,住址贵州省**县。
被告: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10号院4号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禾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北京东禾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禾天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