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视广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视广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数云场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执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视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18号平台内办公楼C-401号。
法定代表人任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数云场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职务不详。
申请人云南视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州数云场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黔0115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数云场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向申请人云南视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9687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如下查控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8月13日、9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数云场景科技有限公司有部分零星存款,已冻结未足额,其余无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
二、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数云场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在贵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原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数云场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已将被执行人贵州数云场景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五、本院执行员于2018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数云场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周边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线索,经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贵州数云场景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此地办公。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15执62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云
审 判 员 闻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八年十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陈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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