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版行知(广州)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初182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华明街***道与锦绣路交口处东北侧***3号楼422室。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版行知(广州)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86号701-5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中版行知(广州)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