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中版行知(广州)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3953号
原告: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利民大道0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版行知(广州)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86号701-5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4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与被告中版行知(广州)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河安屿文化创意产业工作室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