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版行知(广州)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燧人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原工学院、中版行知(广州)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初1154号 原告:燧人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公路老政府院内****-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工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中版行知(广州)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燧人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工学院、中版行知(广州)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燧人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燧人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燧人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燧人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艳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航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