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石岭镇钢绵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9563673X。
法定代表人:许学宗,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号、3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3111-0。
法定代表人:方秋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20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50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具体下落情况。经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羽琴